固始县一未成年人初中毕业后,一直没有就业。在家闲着无聊之际,便找到昔日“好友”窜至中学校园,采取威胁、殴打等方式,向15名中学生索要钱物。案发后,其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交待了自己的罪行。固始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王虎(化名)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院查明,被告人王虎,男,1993年1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固始县胡族铺镇。
2010年11月28日下午,被告人王虎伙同陈某(已判刑)窜至固始县胡族一中校园内,随意殴打被害人刘某,威胁张某、王某、任某等十四人,并向上述人等强索现金人民币260元及玉溪烟1盒。
案发后,被告人王虎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虎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暴力手段,强拿硬要被害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其犯罪时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对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认罪态度较好,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