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农民胡某受雇为雇主魏某架设电缆线,不料在作业过程中被过路的三轮车挂倒摔倒伤。6月30日,经固始县法院调解,胡某、魏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魏某除此前已支付原告胡某21000余元现金外,另一次性付给胡某各项损失50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魏某是固始县通信公司架线工程的承包人。胡某系固始县陈集乡桅杆村农民,现年61岁。
2010年7月16日,魏某雇佣胡某为其工作,并约定了报酬为包吃、包住每日50元工钱。7月19日上午,在工作过程中,因电缆被过路的三轮车挂住,在高处作业的胡某被电缆带下摔伤。
事故发生后,胡某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其前后共住院24天,花费医疗费18054.79元,该笔费用已由魏某支付。出院时,胡某以还需后续治疗为由,又接受魏某3000元现金。
其后,因对赔偿事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胡某遂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胡某向法庭提供由信阳天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书,结论为:胡某“因外伤致右肩胛粉碎性骨折,后肩关节功能未达功能位,符合七级伤残”,并依此要求原告赔偿各项损失80000元。
在审理过程中,魏某对该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上述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