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一男子在与朋友酒足饭饱后,对同桌的一名未成年女孩产生非分之想,便用计支走其他人,将女孩诱骗至偏僻处强暴。6月30日,固始县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万某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万某现年21岁,系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王家河镇农民。
2011年3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万某与朋友刘某、雷某和女孩孙某某(1995年8月出生,淮滨县谷堆乡人)、魏某某在固始县城关小十街酒饭后,驾驶面包车先将刘某、雷某、魏某某送至固始县城关黄河路一网吧上网。随后,被告人便以谈朋友为名将孙某某诱骗至固始县城关湖畔春天小区西侧公路边,在车内采取掐脖子等手段,将孙某某强奸。
案发后,被告人于3月23日到固始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采取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的犯罪对象系未成年人,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