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70岁农妇在丈夫去世后,因姑姐拒绝分割与弟弟的共有房产而将姑姐告上法庭。经过法官耐心调解,原告即该农妇郑某与被告李某达成协议:李某补偿郑某40万元,登记在郑某丈夫和李某名下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归李某所有。
法院查明,原告郑某,女,现年70岁,农民,住固始县南大桥乡。被告李某,女,现年73岁,市民,住固始县城关镇。
2007年,郑某的丈夫与姐姐李某在固始县城黄河路共建一处三间两层的楼房,并由李某暂住。2010年,郑某丈夫病故。李某拒绝分割房屋。郑某遂住在李某家,双方矛盾升级。郑某诉至法院。
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上述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