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青年男子从小无心向学,小学毕业后即辍学在家,整日与一帮朋友厮混。其最终也品尝了自己“轻狂”结出的苦果。7月11日,固始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石某,男,1991年2月出生,小学文化,住固始县城郊乡隔夜村。
2010年2月24日晚,被告人石某与杨某、李某、侯某等人,在固始县梦海KTV迪厅蹦迪时,因琐事与在迪厅玩耍的曾建某、曾某某及周某发生口角,引起双方相互厮打。李某、侯某等人持砍刀、钢管、钢叉将曾某、曾某某、周某三人打伤。被告人石某虽无器械,也不甘示弱,对对方拳打脚踢。经固始县公安局鉴定,曾某损伤程度为轻伤;曾某某、周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1年4月15日,被告人石某投案自首。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家人与被害方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由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8000元,被害人及家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无故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