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司机驾驶本单位轿车出差,在回单位的途中因驾驶车辆失控将同方向步行的李某撞倒致伤。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该司机对此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因该司机所在的单位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该司机所在单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7月15日,经过固始县法院的办案法官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固始县党员电化教育信息中心各项损失47619.08元。
法院查明,2011年2月13日19时许,原告固始县党员电化信息中心驾驶员张某驾驶单位所有的轿车,由安徽省合肥市至河南省固始县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固始县赵岗乡路段时,车辆驾驶失控,将同方向步行的李某撞倒致伤。2011年5月28日,固始县公安交通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不负事故责任。李某受伤后共花去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41619.08元。事后,原告与李某达成赔偿协议,原告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47619.08元,已履行完毕。
另查明,原告的轿车在被告固始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且商业险约定有不计免赔等事项;投保期限为2010年11月12日至2011年11月11日止,其中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人民币100000元。
经过办案法官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上述赔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