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一女子因丈夫患慢性前列腺炎致性功能障碍,诉请与丈夫离婚。7月18日,固始县法院对该案宣判。法院认为,慢性前列腺炎并非婚姻法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故判决驳回原告李丽丽(化名)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原告李丽丽,女,现年24岁,固始县陈集乡农民。被告张峰(化名),男,现年24岁。
李丽丽、张峰于2010年1月23日经人介绍相识,3日后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2010年2月2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婚后,李丽丽发现张峰患有性功能障碍疾病。夫妻俩于2010年3月31日到北京检查。经诊断,张峰患慢性前列腺炎,性功能障碍。经治疗,目前未有明显好转。双方为此多次发生吵打。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短,缺乏了解,加之被告患有性功能障碍疾病致夫妻生活不和谐,产生矛盾。双方应互谅互让,争取夫妻关系改善。但被告所患疾病并非婚姻法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双方婚姻关系有效。只要被告积极治疗,尚有治愈希望。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