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男子林某在江西搞传销时与同伙人罗某发生纠纷,解决未果,不料罗某耿耿于怀。后罗某通过关系找到与林某的哥哥林某某认识的河南省尉氏县女子吴某,罗某和吴某等找到林某某,要求了结与林某的纠纷。未果后罗某和吴某等气急之下顺手将林某某存放在屋内的裤子、皮带等财物偷走。7月20日,固始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吴某,女,现年26岁,河南省尉氏县水坡乡农民。
2009年3月,河南省固始县男子林某在江西省乐平县搞传销时与同伙人罗某(已判刑)发生纠纷,罗某怀恨在心。因找不到林某,同年4月,罗某通过关系找到与林某的哥哥林某某认识的被告人吴某。
2009年4月8日,吴某、罗某、蔡某(已判刑)从江西省来到固始县。次日晚19时许,三人找到林某某。在林某某位于固始县城郊乡二里井社区的出租屋内,罗某要求解决林某某弟弟的事情。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林某某离开出租屋。为泄愤,当晚在林某某出租屋内,三人见财起意,将林某某存放在屋内的牛仔库、皮带等财物盗走。物品总价值10891元。
案发后,部分牛仔裤和皮带被追退失主。罗某退赔被害人现金109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