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小伙在网吧上网时,一时财迷心窍,趁网管人员熟睡之际,盗窃网吧现金5000余元。7月25日,固始县法院对这起盗窃案件作出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张某系固始县人,1993年8月出生,住固始县石佛店乡瓦坊村。
2011年2月17日6时许,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在固始县城关蓼城大道“名人网吧”上网时,趁网吧管理人员熟睡之际,将网吧抽屉拉开,盗窃现金5078元。
案发后,经受害人举报,公安机关于2011年3月20日将被告人张某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将赃款全部退赔给被害人。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所在基层组织向法院出具帮教承诺书,表示愿意落实帮教措施。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作案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赃款已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综合案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