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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夜无眠专偷电瓶车 低价转手“二进宫”

  发布时间:2011-07-28 09:51:20


    固始县一男子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在南京市服刑两年零三个月,刑满释放回到老家后,“偷瘾”又犯,趁着天高夜黑,偷窃他人助力摩托车、电瓶车共7辆,总价值14454元。盗后,该男子再低价转让给他人。7月25日,固始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法院同时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另一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杨某,男,1984年2月出生,住固始县南大桥乡。其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7年3月被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被告人李某,男,1970年5月出生,住固始县城关镇。

    2011年3月10日晚,被告人杨某窜至固始县城关古城路豪门洗浴中心后院内,将李某某的一辆白色太阳牌助力摩托车盗走,价值4122元。4月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杨某窜至固始县城关黄河路红房子网吧前,将江某的一辆黑色雅马哈牌助力摩托车盗走,价值2700元。使用同样的方法,被告人杨某又5次出手,盗走他人电瓶车5辆,总价值7632元。

    盗取他人电瓶车后,被告人杨某以极低的价格处理给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然收购。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吴国磊    

文章出处:固始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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