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的四名男子为牟取不义之财,在安徽、河南交界处的偏僻乡镇疯狂作案,盗取通信电缆达5850米,给国家和集体的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7月27日,固始县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40000元;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法院并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刘某、许某、杨某、李某、章某均系安徽省霍邱县农民。
被告人刘某、许某、杨某、李某为了发财,结成团伙,预谋盗取通信电缆。2010年9月3日夜,被告人刘某、许某驾驶摩托车窜至安徽省叶集综合试验区三元乡粉坊村,盗走型号分别为200对、100对、20对、10对的通信电缆共200米,价值1407.20元。
2010年9月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许某、刘某驾驶摩托车窜至安徽省霍邱县龙潭乡小河集村附近,盗走200对通信电缆150米,价值901.80元。
此后,四名被告人分别组成两人或三人组合,自2010年9月10日至2011年1月5日,先后窜至安徽省霍邱县乌龙乡、长集乡,河南省固始县张广庙乡、泉河铺乡、洪埠乡,新蔡县关津乡等地,盗割通信电缆23次,总价值86579.20元。
上述25起盗窃,被盗割通信电缆总长5850米。被告人刘某参与盗窃25起,被告人许某参与盗窃19起,被告人杨某参与盗窃10起,被告人李某参与盗窃5起。
被告人许某被抓获后向公安机关提供同案犯的抓获线索。
被告人章某在自己的废品收购点,先后5次在明知被告人盗割的电缆是赃物的情况下,仍然部分予以收购。案发后,被告人章某退出部分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许某、杨某、李某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国家、集体财产。其中,被告人刘某、许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杨某、李某盗窃数额巨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许某向公安机关提供同案犯的抓获线索,系立功行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章某被抓获后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