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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售房后以房价上涨为由反悔 买方诉讼讨回公道

  发布时间:2011-07-28 16:44:27


    固始县一男子与他人签订合同出卖自家房屋,因当时其房屋正在出租,所以约定出租到期后交房。出租到期后,买方要求履行合同时,该男子却以房价太低为由拒绝交房。房屋买方将该男子告上法庭,要求该男子履行合同内容,将房屋交还。7月28日,固始县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卖方即被告童某应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房屋交还原告张某,原告应同时将购房余款40000元给付被告。

    法院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童某住固始县徐集乡徐集街道,系邻居。

    2010年6月下旬,被告童某将位于固始县徐集乡徐集街道的三间两层楼房出售给原告方,房价240000元。原告当场交付5000元押金。2010年7月5日,原告委托他人与被告签订书面购房合同,并当场交付200000元房款(含押金5000元)。因被告的房屋当时尚在出租,双方约定待租期结束后交清余款。

    2011年3月底,当原告将余款40000元交给被告时,被告以房价太低为由拒收余款,拒交房屋。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某、被告童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履行。被告以房屋价格上涨为由拒绝履行合同无法律依据。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应依法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吴国磊    

文章出处:固始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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