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四名男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声称掌握他人在外面“玩女人”的证据,以不给钱就公开相要挟,勒索10000元现金。7月29日,固始县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其中一名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陆某,男,1987年3月出生,固始县城郊乡藕塘村农民。
2009年9月份,马某、殷某、吴某(均已判刑)和被告人陆某事先经预谋,电话要挟被害人刘某。四人谎称他们已经掌握了刘某在外面“玩女人”的证据,若刘某不拿出一万元钱,就将此事向社会公开。刘某为避免纠缠,只得答应四人的要求。尔后,吴某让被告人陆某去刘某处拿钱。被告人陆某明知是敲诈所得而从刘某处将一万元现金取走。被告人分得赃款2400元。
2011年6月13日,被告人陆某退出赃款2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陆某认罪态度较好,并部分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