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男子为替同学出气,显示自己的强悍,随意殴打他人,致对方鼻骨骨折。8月9日,固始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潘某,男,1982年11月出生,无业,住固始县城郊乡汪庙社区。
潘某的同学赵某曾因琐事被城郊乡六里庙社区居民孙某打伤。吃亏的赵某心有不甘,向被告人潘某“诉苦”。潘某决意替赵某报仇。2010年10月28日晚20时许,被告人潘某指使他人,将在固始县城关黄河路西段散步的孙某带走并殴打,致孙某鼻骨骨折。经固始县公安局鉴定,孙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案发后,被告方赔偿被害方损失20000元,取得被害人方的谅解。
被告人潘某于2011年5月29日投案自首。其家人递交了保证书,其所在基层组织出具了帮教承诺书,愿意落实帮教措施。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肆意挑衅,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潘某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