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农民汤龙在集镇规划区内建房,发包给无建筑资质的施工队承建,工人杨如在施工中被脱落的搅拌机钢绳砸伤致残。8月8日,固始县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判定原告杨如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7626.92元,由被告房主汤龙、雇主李明、搅拌机所有人杨宽分别承担10%、60%、30%的责任。即汤龙赔偿6763元,李明赔偿40576元(含已支付6000元)。杨宽承担30%的责任,原告杨如自愿放弃,法院准予。
法院查明,被告汤龙、李明均系固始县郭陆滩镇前楼村农民。后者从事农村个体建筑工程承包建设,无建筑资质。原告杨如系其雇员。
2010年7月,被告汤龙在本镇樟柏岭街道规划区内建筑四间三层商住门面房,将建筑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发包给李明。李明因施工设备不足,又雇佣杨宽带搅拌机参与施工。
7月27日,建筑工程施工到第二层楼时,因搅拌机操作人员操作不当,造成固定搅拌机的钢绳脱落并砸伤原告杨如。经诊断,杨如右胫腓骨骨折、左踝关节皮肤撕脱伤。2011年3月14日,经信阳天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伤情为外伤致右胫腓骨骨折并内固定,构成九级伤残。3月15日,固始县人民医院对原告取内固定二次手术费用进行评估,费用为6692元。原告治疗期间,被告李明付给医疗费6000元;杨宽付给原告医疗费6000元,原告表示不再追究杨宽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杨如受雇于被告李明从事建筑作业,双方构成雇佣关系。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致残,且没有故意、重大过失,因而李明应对原告受伤承担赔偿责任。房主汤龙在集镇规划区内自建四间三层房屋,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聘请有建筑资质的单位施工,汤龙存在一定过错,亦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事故的发生系搅拌机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导致,因而该工作人员亦存在过错,但该工作人员系受杨宽雇佣,故其责任应由杨宽承担。原告放弃对杨宽继续求偿的权利,依法应当准予;但杨宽应承担的赔偿额应从总赔偿款中扣除。综合案情,对被告李明、汤龙、杨宽的责任划分为6:1:3。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