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石料厂老板因资金问题未能按时支付工人谭某的工资,便给其出具欠条,表示“有钱”后再支付。可事后谭某多次催要,石料厂老板百般抵赖,拒不付款。无奈之下,谭某将其诉至法院。8月10日,固始县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依法判决被告石料厂老板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谭某工资款人民币19000元整。
法院查明,被告张某系安徽省霍邱县人,现在河南省固始县陈集乡经营一家石料加工厂。
2010年5月,家住重庆市彭水县的原告谭某等工人到被告石料厂打工,与被告建立用工关系。2011年1月25日,谭某与被告张某结算工资,张某欠谭某等工人工资款19000元。因被告当时资金困难,便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上如实记载了被告欠原告谭某等工人工资款19000元的事实。
欠条签订后,作为工人小组长的原告,自己掏钱将其他几位工人的工资按时结算并予以兑现。
同年2月至3月底,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工资款,被告均以种种借口拒不支付。谭某无奈,将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欠原告谭某等工人工资款19000元,有被告张某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认定。原告谭某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19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