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一未成年女子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半路拦截行人,采取殴打、搜身手段当场劫取手机一部。该女子摄于法律的威严,于事发11个月之后投案自首。2011年8月17日,固始县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胡娜(事发时16岁,化名)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胡娜,女,1995年9月出生,初中文化,住固始县城关爱民路。
2010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娜伙同汪军、郑喜(均已判刑)窜至固始县城关中山大街,将路过此地的城关青年潘某当场拦住,尔后又将其带至固始县国源超市附近一巷道内,采取暴力殴打、搜身等手段,当场截取潘某长虹牌手机一部,物品价值360元。
被告人于事发后东躲西藏,后于2011年7月1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娜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作案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犯罪后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