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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龄童下校车时摔伤致残 幼儿园担责

  发布时间:2011-08-18 08:10:17


    河南省固始县一学童放学时乘坐幼儿园校车回家,不料下车时摔倒受伤。该学童的家人要求幼儿园赔偿,对方却以伤者受伤系“交警不文明执法造成”为由不愿赔偿。8月17日,固始县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固始县凤凰幼儿园赔偿原告郝坤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4298元。该判决对被告幼儿园提出的“原告受伤系交警不文明执法所致”抗辩,因幼儿园无证据支持而不予采信。

    法院查明,原告郝坤,男,2004年9月出生,住固始县城郊乡淮堰村。

    原告郝坤系被告凤凰幼儿园一年级学生,上学、放学由被告的校车负责接送。

    2010年11月29日下午,被告校车送郝坤返家至岔道口时,郝坤下车不慎摔倒,致右胳膊损伤。

    原告先后被送往固始县第二人民医院、解放军第一○五医院住院治疗。原告所受伤被诊断为“右肱骨髁上骨折”。2011年3月1日,经安徽爱民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

    被告凤凰幼儿园辩称,原告受伤是交警不文明执法所致,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支持其抗辩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郝坤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乘坐被告校车回家途中下车时仍处于被告的管理之中,被告应对其人身安全承担安全保障和保护义务,故应对原告受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关于“原告受伤系交警不文明执法所致”的抗辩因无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信。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吴国磊    

文章出处:固始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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