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男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自己开的小旅馆内,容留妇女卖淫。不料被本乡派出所工作人员当场抓获。2011年8月19日,固始县法院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胡恩仁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1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胡恩仁,男,现年68岁,文盲,住固始县沙河乡街道。
2009年1月间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胡恩仁以盈利为目的,在沙河乡街道开的小旅店内容留本县城郊乡卖淫女许某向本县城关镇东店村的男子黄某卖淫一次,从中获利5元钱。
2010年12月8日8时许,被告人胡恩仁再次容留本县城关卖淫女胡某向沙河乡花园村的嫖男子聂某卖淫,被当地派出所工作人员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恩仁以营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胡恩仁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