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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商租赁钢管拖欠租金 与担保人连带担责

  发布时间:2011-08-22 10:54:00


    房地产商周大因建筑施工需要,同固始县友谊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下称服务部)达成协议并提供担保,租用建筑设备,却不按照协议要求如数支付租金并返还设备。8月22日,固始县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判处被告周大按照租赁合同要求偿还服务部租金38516.03元及违约金87825.07元;并归还尚未归还的租赁物钢管和扣件,被告杨强按约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2008年7月15日,被告周大因建筑需要,与原告服务部签订租赁合同租用其建筑设备,约定了所租借设备的种类和租金计算方式,期限至2009年12月28日。杨强为周大作担保,三方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分批次租给被告钢管及扣件若干,但被告周大未按照要求率履行义务,仅于2009年9月28日、2010年11月28日及2011年1月28日分三次共支付给原告租金9800元。截至2011年5月12日,周大仍欠原告租金38516.03元及87825.07元滞纳金未付,且有钢管287.9米和扣件563个未归还。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服务部与被告周大签订租赁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该合同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按照约定提供租赁物,作为承租人周大亦应按照协议履行租金支付及租赁物返还义务,但是周大却未按合同全面、适当地履行义务,故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双方在合同中立有滞纳金的条款,周某未如期支付租金,故其同样应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滞纳金。另外,杨强作为租赁合同的担保人,且为周大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故该约定对杨强亦有法律约束力。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吴国磊    

文章出处:固始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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