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篮球少年”要求入伙打球遭拒 实施报复担刑责

  发布时间:2011-08-22 15:47:11


    河南省固始县一未成年人因想入伙与他人打篮球遭拒,遂发生争吵,继而引发殴斗。该未成年人一方人多势众,将对方二人打致一轻伤、一轻微伤。8月22日,固始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吴可(17岁,化名)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吴可,男,1994年8月出生,高中肄业,住固始县城关国营农场。

    2011年4月5日下午16时许,固始县城关居民张涛、张光在固始县二中学校操场上打篮球。被告人吴可、赵宇(化名,另案处理)等五人要求加入,遭到拒绝。双方发生争吵。随后,吴可等人仗着己方人多,将张涛、张光喊至二中学校门口对面巷道内。吴可等人遂上前殴打张姓二人。打斗过程中,赵宇抽出吴可随身携带的刀具将二人砍伤。经鉴定,张涛左前臂损伤构成轻伤,张光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与被害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方赔偿被害人损失20000元,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可伙同他人随意殴打公民,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吴可作案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吴国磊    

文章出处:固始县法院网    


关闭窗口

您是第 8919500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