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歌吧女店主因结账与消费者王强发生矛盾。为了教训后者,该店主叫来二名男子。来人竟将王强打致轻伤。8月24日,固始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胡乃明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院查明,被告人胡乃明,男,现年23岁,固始县汪棚乡董楼村农民。曾因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被固始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0年11月23日晚22时许,固始县陈元光广场一歌吧店主吴娜因结账问题与在此消费的王强发生矛盾。吴娜电话找来被告人胡乃明等人解决。胡乃明等人到达现场后,二话不说便对王强殴打,致其腰椎受伤。经固始县公安局鉴定,被害人王强腰椎损伤属轻伤。
2010年12月11日,吴娜代被告人与王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王强经济损失56000元。2011年6月13日,被告人胡乃明到公安机关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乃明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胡乃明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其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乃明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