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一男子为一个体建筑承包商承揽安装门窗、栅栏,该承包商仅支付少部分工料款,其余大部分拒付。8月25日,固始县法院为原告闫强主持公道,判令被告曾金支付其工料款24800元,并按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法院查明,2009年,个体建筑商曾金请原告固始县汪棚乡大皮村个体商户闫强为其承包的部分村卫生室制作安装门窗、栅栏等,包工包料。2009年10月18日,工程结束后双方结算,被告曾金共欠原告工料款298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据一张。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于2010年除夕支付原告5000元,余款不再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责令被告支付本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欠原告栅栏、门窗工料款有其出具的欠据佐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付的24800元本息合法,应予支持。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