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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卸榨油机被砸致七级残 货主实为雇主被判赔25万

  发布时间:2011-08-25 10:18:14


    张洋系固始县一经营榨油设备的个体商户。一日,在得知从外地购置的榨油机到货后,他当下便安排他人为其卸载。未料作业过程中发生意外,雇员郎友受伤。张洋在付了前期的医疗费用后,以二人是搬运合同纠纷而非雇佣纠纷为由,不愿继续赔偿。郎友即诉至法院。8月24日,固始县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双方系雇佣关系,判令张洋赔偿郎友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249590.81元。

    法院查明,原告郎友系固始县城关镇五街市民;被告张洋系个体商户,住固始县城关镇麻纺路。

    2009年9月20日晚,张洋从外地安排姚某组织人员为其卸购置的榨油机。9月25日早上,姚某便找到郎友及王某、岳某三人,雇他们帮忙卸货。三人卸榨油机过程中,由于钢槽不堪重压变形,榨油机倾倒并将郎友砸伤。

    郎友受伤后即被送往固始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郎友骨盆骨折并尿道断裂。随后其又转入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2011年3月15日,信阳天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郎友因外伤致轻度排尿困难,符合七级伤残;其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符合九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洋安排原告郎友等人卸榨油机,原告在工作过程中以提供劳务为内容,并受被告的控制、指挥、监管,故原、被告形成的是雇佣关系而不是搬运合同关系。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赔偿。法院遂据案情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吴国磊    

文章出处:固始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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