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男子在得知自己购买的121.06平米的商品房实际建筑面积仅为112.61平米后,十分生气。在多次找到开发商要求解决未果后,他愤而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返还购房款。8月29日,经固始县法院调解,原告周阔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购房款22000元。
法院查明,原告周阔住固始县城关蓼中路。2008年3月8日,周阔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以297000元的价款购买被告位于某小区的建筑面积为121.06平米的预售商品房一套。该房实际交付后,经房地产登记部门确认实际建筑面积为112.61平米,相差8.4平方米,面积误差比为6.94%。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上述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