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六男子受雇于固始县某个体装饰公司从事装饰、设计、后勤等劳务。公司仅经营了8个多月,其老板就扔下雇员携款出走。9月2日,固始县,法院判决被告鞠某偿还原告王某等6人工资25000元。
法院查明,2009年4月2日,河南省潢川县仁和镇男子鞠某向固始县工商局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注册字号“固始某装饰”,注册资金50万,从事个体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
公司营业期间,鞠某先后聘用王某为工程总设计师,月薪1700元;聘用陈某、冯某、李某为工程施工人员;聘用李某某为工程实习设计师,月薪600元;聘用叶某为炊事员,月工资800元。
2009年12月25日,鞠某未告知6雇员出走。其共拖欠雇员工资2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鞠某聘用6原告为其从事装饰工程工作,双方形成雇佣合同关系。被告鞠某在雇佣期间负有支付工资的义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