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中学生跃跃(未成年,化名)夜间到学校开水房提水,不料灌满开水的热水瓶瓶胆从底部滑落,将同去开水房提水的同学婷婷(未成年,化名)烫伤致残。2011年9月7日,固始县人民法院对该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判决,由跃跃和学校分别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各赔偿婷婷21985.20元、9422.24元损失。
法院查明,原告婷婷,女,1997年5月出生,住固始县段集镇窑沟村。被告跃跃,男,1997年7月出生,住固始县段集镇柳林村。二人同为固始县段集镇第一初级中学学生,均为住校生。
2010年1月12日晚,原告婷婷和被告跃跃同去学校的开水房提开水。跃跃将热水瓶接满开水后刚离开,热水瓶的瓶胆从瓶底滑落,撞在窗台后炸开;将同在开水房打水的婷婷右侧下肢烫伤。婷婷当即被送往附近卫生室给予治疗,后转入固始县第二人民医院。后经诊断,婷婷系中度烧伤;烧伤总面积17%(浅Ⅱ度4%,深Ⅱ度13%)。2010年8月26日,经信阳天正法医临床鉴定所鉴定,婷婷下肢烫伤致瘢痕形成,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跃跃因疏忽致瓶底滑落,烫伤原告婷婷身体,应依法承担主要责任。鉴于其系未成年人,其应承担的责任,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被告段集一中负有对在校学生进行安全管理教育的义务。因其疏于管理,对造成事故亦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