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被判缓刑的青年男子为帮朋友出气,携钢管等工具与同伙一道打伤四人。结果,该男子的缓刑被撤销,与新罪并罚。9月8日,固始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撤销其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的缓刑,与新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陈某,男,现年23岁,农民,住固始县洪埠乡马埠村。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12月31日被固始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07年5月份的一天,徐某(已判刑)因故与固始县城关“温特曼摇吧”员工陆某发生矛盾。徐某数次寻找陆某无着。同年5月26日凌晨3时许,徐某叫来张某、吴某(均已判刑)及被告人陈某等人,手持钢管、木棍等工具,对在固始县城国源宾馆对面大排档吃饭的同为温特曼摇吧员工的许某、丁某、徐某某、陈某某等无故殴打;致许某、陈某某、丁某、徐某某不同程度受伤。
经固始县公安局鉴定,许某受轻伤,陈某某、丁某、徐某某三人受轻微伤。
2011年4月2日,被告人陈某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公民,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某有投案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