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五少年到网吧上网,于凌晨两点合谋对落单网客实施抢劫。五少年将被害人带离网吧,劫持到出租车上兜了一圈后,把被害人又带到网吧继续上网,直到被害人报案后警察前来将他们抓获。9月16日,固始县法院对该起抢劫案作出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李甲、杨乙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李丙、柴丁、李戊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李甲、杨乙、柴丁事发时分别为17岁、16岁、15岁,均系固始县沙河铺乡人。被告人李丙、李戊事发时分别为15岁、14岁,均系固始县城关镇市民。
2010年12月22日凌晨,被告人李甲、杨乙、李丙、柴丁、李戊在固始县城关红苏路“天天网吧”一楼上网。2时许,五被告人发现该网吧二楼只有邓某(男,16岁)一人上网,其一伙即预谋抢劫邓某。随后,五被告人上了二楼,先围在正在上网的邓某周围,用拳、啤酒瓶对邓某殴打、威胁,向其要钱。当邓某说没钱时,其一伙继续殴打邓,并将邓挟持到一出租车上,带到固始县史河七一大桥橡皮坝处,抢劫邓某现金103元并殴打了邓某。得钱后,其一伙挟持邓某又回到“天天网吧”继续上网。其间,五被告人又抢劫邓某长虹牌手机一部。
天亮后,邓某离开网吧,到固始县公安局报案。后五被告人在网吧被警察抓获。
经鉴定,邓某被抢手机价值240元,其头部损伤属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甲、杨乙、李丙、柴丁、李戊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且属共同犯罪。五被告人作案时均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他们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