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城县一男子丧失人伦,为满足自己的淫欲,竟以与处女发生性关系为乐事。当其以金钱为诱饵向一洗脚女表达意愿时,该女子禁不住诱惑,答应帮忙“寻找处女”。结果,一名无辜女子遭殃,“帮忙”的女子以强奸罪与男子共同领刑。9月21日,固始县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姜丽(未成年,化名)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法院查明,被告人董某,男,1968年12月出生,商城县李集乡农民。被告人姜丽,女,1994年1月出生,商城县汪岗乡农民。
被告人姜丽在商城县城一家洗脚城打工,被告人董某系该洗脚城常客,与姜丽熟识。2011年1月,被告人董某跟姜丽说他“想找个处女玩玩”,让姜丽帮忙物色对象,并允诺事成之后给10000元好处费。姜丽答应帮忙。
此后,被告人姜丽通过熟人打听,结识了商城县城关镇女子芳芳(化名)。2011年2月14日下午,姜丽谎称带芳芳去固始县城游玩,伙同被告人董某将芳芳骗至固始县城中原路“怡佳宾馆”。姜丽先对芳芳进行殴打,尔后被告人董某将芳芳强奸。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奸妇女;被告人姜丽为董某强奸妇女提供帮助。二人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均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姜丽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