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男子伙同他人为赌场招揽赌客,还参与赌博。输钱后抢夺他人财产,终于被数罪并罚,沦为阶下囚。9月30日,固始县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钱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以抢夺罪判处钱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对被告人钱某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法院同时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钱某,男,1976年6月出生,住固始县南大桥乡陆桥村。被告人吴某,男,1969年6月出生,住固始县城关镇武昌村。
2009年7月至10月间,张某、李某等五人(均已判刑)在安徽省六安市叶集镇,河南省固始县黎集镇、陈淋子镇等地的偏僻地段开设赌场数十场,每场组织数十名至上百名赌客以赌“干子宝”的方式聚众赌博,赌场按投注金额的5%抽头。被告人钱某伙同他人招揽赌客并带领赌客到赌场赌博。赌场根据招揽赌客的多少而给予招揽人300元至500元不等的回报。
2010年7月25日9时许,被告人钱某、吴某在浙江省湖州市赌博输钱后,钱某向吴某提议盗窃钱财。吴某骑摩托车带着钱某来到该市开发区街道,由钱某窜至被害人谢某经营的茶叶店内,吴某骑摩托车在街道上接应。见被害人谢某背对着办公桌,钱某便拿起桌上的2台宏基笔记本电脑(价值3740元)和一部手机藏在上衣里。被谢某发现并追出店外。被告人钱某坐上吴某的摩托车逃走。
被告人钱某将笔记本电脑出售后,得赃款1800元。事发后,被告人钱某、吴某退赔3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为他人开设赌场招揽赌客,从赌场领取报酬,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钱某、吴某趁人不备抢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二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在共同犯罪后作用相对较轻,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