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取不义之财,固始县村民崔某伙同他人盗窃通信电缆,涉案价值达4000余元。案发后,经他人规劝,崔某投案自首,获得法院从轻判决。10月9日,固始县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执行,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崔某系固始县丰港乡大桥村农民。2006年10月31日,被告人伙同姜某(另案处理)等人窜至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虎桥村宋村组,盗窃150对通信电缆110米、50对通信电缆22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总价值为4206元。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于2008年5月16日投案自首,并于同日被取保候审,随后下落不明;2011年8月6日主动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