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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河滩地被他人开发植树 7年后升值遭村民联合砍伐

  发布时间:2011-10-11 08:40:13


    固始县黎集镇东岳村地段有一片200多亩的史河滩地。7年前因无人耕种,被固始县城关镇一居民以合同的形式租赁,种上速生杨树,租赁期16年。令承租人没想到的是,河滩荒地所在的一村民组村民见铁砂涨价,欲收回滩地用来抽砂。他们遂采取联名砍树的办法企图达到目的。结果,两名发起人因触犯刑律被刑拘。2011年10月10日,固始县法院以故意损坏财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吴某、刘某均系固始县黎集镇东岳村农民。

    2004年3月4日,固始县城关居民周某与固始县黎集镇东岳村民委员会签订开发史河滩地合同,租赁位于该村第五、第六村民组的河滩荒地共215.7亩植树;租赁期16年。周某在滩地种上速生杨树。村委会将依照合同获得的租赁费分配给两组村民。此后数年,两组村民均未提出异议。

    近年来铁砂行情看涨,第五村民组部分群众遂打算收回滩地用来抽取铁砂牟利。2011年2月12日至15日,被告人吴某、刘某发起联合签名砍树活动,并向村民每户收取5元钱作为活动经费;将周某在史河滩种植的418棵速生杨树拦腰砍断。经鉴定,被伐树木价值38500元。

    事发后,被告人刘某投案自首。二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刘某发起、唆使村民砍伐他人树木共计418棵,价值38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的行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犯罪后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吴国磊    

文章出处:固始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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