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县一男子伙同息县一女子,以买香烟为由,采取调包方式,用4200元假币骗取价值7800元的香烟。二人双双触刑。10月12日,固始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徐某,男,1976年5月出生,潢川县隆古乡堡孜口村农民。
2008年4月2日中午,被告人徐某伙同叶某(女,1966年出生,息县陈棚乡陈棚村农民,已判刑)经预谋后,窜至固始县西亚超市状元店。徐某从口袋里掏出7800元钱佯装买香烟。当服务台小姐将钱点完准备往购货单上盖章时,叶某赶紧过来从服务员手中夺过钞票,假装生气地说:“不买了!”这时,被告人徐某从另一口袋掏出事先准备好的假币,连说:“买!买!”将假币4200元递给服务员,使服务员误认为假币就是先前付给的真币;从而骗取该店价值7800元的香烟。案发后,叶某已全部退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调包的方式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案发后,叶某已全部退赃,且被告人徐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