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两名未成年人外出办事,因摩托车没油便以车辆作抵押向一摩托车修理店店主借钱。不料遇到“高人”指点——店主向二人传授偷开摩托车的“绝技”。两名未成年人用“师傅”传授的方法盗窃他人三辆摩托车。最终在一次准备销赃时被公安机关发现。盗车者因年龄小无罪,而“师傅”获罪。2011年10月18日,固始县法院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偷窃罪数罪并罚,对被告人刘某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刘某,男,1973年5月出生,住固始县石佛店乡街道,在街道经营一家摩托车修理店。
2011年5月的一天下午,固始县俩少年程然(1995年8月出生,化名)、罗凯(1997年9月出生,化名)驾驶摩托车去安徽省霍邱县叶集镇办事。途经固始县石佛店街道路段时,因摩托车没油,二人用摩托车抵押的方式借被告人刘某外甥宋某现金200元。当晚,宋某将摩托车推到被告人的摩托车修理店内存放。
三天后,程然、罗凯到被告人店里推车时,被告人刘某要低价购买程然的摩托车,程然未答应。被告人刘某告诉程“以后弄到摩托车卖给我。”程然说自己不知道咋弄的,刘某遂向程、罗二人传授如何把车头的电线拽断、如何连线打火等偷车技术。
2011年6月的一天晚上21时许,程然、罗凯窜至固始县城关东街一巷程某某的住宅,采取刘某传授的犯罪方法,盗窃“钱江”牌125型摩托车一辆,价值1440元。程然、罗凯以32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当晚,刘某送给程、罗二人作案工具平口和梅花螺丝刀各一把。
用同样的方法,程、罗二人于当月偷窃固始县胡族铺镇四里村李某的一辆摩托车,价值1140元。当月27日晚22时许,程、罗二人窜至固始县城关黄河路,将张某的一辆黑色“大阳”牌125型摩托车盗走。二人准备前往刘某处销赃时,在固始县陈元光广场处被巡逻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刘某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语言、动作等方法,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技能,其行为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教唆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采取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作案时属限制责任能力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