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仅17岁的少年为贪财,不择手段,盗窃朋友财物。为此付出沉重代价。10月19日,固始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小强(未成年人,化名)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小强,1994年3月出生,住固始县胡族铺镇。
被告人小强与被害人李某系朋友关系。2011年4月15日夜,被告人与李某在城关上完网后,因被告人在城关无住处,李某便好心将其带至自己姐姐李某某在固始县陈元光广场北侧租住的房屋内住宿。次日凌晨,被告人乘躺在沙发上的李某熟睡之机,将李某放在客厅另一沙发上的背包打开,将包内4000元现金、一盒黄鹤楼香烟(价值40元)及三张外币(面值一元的美元一张、面值10000的韩币一张、面值五元的英镑一张)盗走。作案后,被告人外逃至广东省海丰县。
2011年8月2日,海丰县公安局民警将正在当地上网的被告人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小强的母亲分别于2011年4月26日、8月2日将4000元赃款退还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系全部退赃并取得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