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村民韩某将自己房屋承包给无建筑资质的汤某建设,汤某将房屋混凝土的工程分包给无建筑资质的王某。一日在施工过程中,王某的雇员张某被摔成十级残。后张某就医疗费等费用的赔偿问题与王某等人发生纠纷,无奈之下诉至法院。10月19日,固始县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判决,依法判定被告王某、韩某、汤某对原告张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合计79766元分别承担50%、20%、30%的赔偿责任,各赔偿原告39883元(扣除其已支付28000元,下余11883元)、23930元、15953元。
法院查明,原告张某系固始县沙河铺乡人,受雇于被告王某从事混凝土承包工程。
2010年3月,固始县蒋集镇人韩某将自己在蒋集镇街道的二间二层门面楼房建筑工程承包给本镇的汤某。汤某接受工程后,将其中的打混凝土工作分包给被告王某。3月19日下午,原告张某在给王某干活过程中,在扶吊机柱子时,由于吊绳出现问题将原告闪下楼摔成重伤。张某经蒋集卫生院、固始县人民医院、合肥105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右跟骨粉碎性骨折、鼻骨骨折、右桡骨骨折、左腋神经损伤。原告共住院54天,花费医疗费22581.23元、鉴定费500元、救护车费1500元。张某伤情经信阳天正法医鉴定所鉴定为十级残,丧失劳动能力20%。
原告张某在住院治疗期间,被告王某为其支付费用26600元,并支付救护车费用1400元。
法院另查明,被告王某无农村工匠相应建筑资质,被告汤某未提供农村建筑工匠资质手续。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某受伤系建筑工程安全事故造成,对于该起安全事故的发生,房主(发包人)韩某、总承包人汤某、分包人王某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原告雇主的王某无农村工匠资质手续却承包建筑工程,违背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同时作为雇主,王某应对施工中的安全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但其未尽职责造成原告摔伤,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韩某作为房主,将建筑工程承包给无资质的汤某,除自己未尽施工安全管理职责外,并有选任不当的过错,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汤某无建筑资质却承包工程,并将工程肢解分包,使工程安全隐患增加,违反《建筑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原告伤害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三被告的过错行为共同作用导致损害的发生,系共同侵权,故三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