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农民侯某在为他人楼房支楼梯模壳时不慎摔下,导致左胫腓骨远端开放型粉碎性骨折。后侯某与其雇主杨某、发包人(开发商)沈某、王某及工程总承包人周某就赔偿问题发生纠纷,侯某将三方诉至法院。10月20日,固始县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判定雇主、开发商、承包人周某均有过错,各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各赔偿原告侯某侯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31516.30元;原告本人对损害亦有过错,其自己承担10%的责任。
法院查明,原告侯某系固始县洪埠乡农民。2010年6月13日,固始县某商品住宅区7号楼产权人沈某、王某与被告周某签订施工协议,将该楼主体工程发包给周某施工。同年6月23日,总承包人周某将该楼木工转包给被告杨某。9月3日,被告杨某联系到原告侯某,雇佣其为该楼做楼梯模壳工程,双方约定工钱为每天140元。
9月5日,原告在7号楼三楼支模壳施工时,在楼梯转角处脚踏空从三楼摔至二楼。原告随后被送至固始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为左胫腓骨远端开放型粉碎性骨折伴踝关节脱位。侯某共住院52天,花费医疗费17945.87元。12月15日,原告伤情经信阳天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残。
法院另查明,侯某住院期间被告杨某为其垫付医疗费16000元。侯某出院后,被告沈某、王某支付7000元,被告周某支付5000元给杨某并委托杨某与原告协商赔偿事宜。后杨某与原告侯某就赔偿未能达成一致协议,该12000元遂由杨某保管。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杨某将支模壳工程交由原告侯某完成,并约定每天支付给原告相应的工钱,双方已形成雇佣关系。被告杨某作为雇主,应对原告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受到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侯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既无施工资质,且作业时因疏忽大意未尽注意义务,导致本人受伤,其亦有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被告沈某、王某作为发包方,未对承包方的建筑资质进行审查便将楼房的主体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周某,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被告周某明知自己无建筑施工资质却违规承接工程,后又将工程分包给同样无资质的杨某,最终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被告违反法律规定违规操作,共同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过错,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