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县两名男子伙同一女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数日内驾驶捷达轿车走村串户偷窃他人牲畜19条(只),终于落网。2011年10月20日,固始县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付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东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付某,男,住光山县寨河镇罗湖村。曾因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0年5月被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4月1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东某,男,住光山县寨河镇东林村。被告人惠某,女,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光山县寨河镇罗湖村。
上述三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结伙盗窃。2011年6月16日,由被告人付某驾驶自家黑色捷达轿车,被告人惠某负责望风,三人窜至固始县杨集乡谢洼村拐弯组,盗走雷某羊2条,价值1100元。2011年6月18日,三人用同样的方法盗走杨某白鹅9只,价值790元。6月19日,三被告人窜至杨集乡、胡族镇,共盗走村民羊10条,价值2985元。
案发后,部分赃款、赃物已追退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东某、惠某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案,且属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坦白其罪行,部分赃款、赃物已追退被害人,故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惠某在盗窃过程中只负责望风,未直接实施盗窃,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对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