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一农民因轻信他人能帮忙低价买房的幌子,将12.5万元交与他人,后又借给其3万元。不料从此杳无音信。在得知骗人者被判刑后,该农民愤而将对方告上法庭。2011年10月25日,固始县法院判决被告姜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曾某现金15.5万元。
法院查明,原告曾某,男,1969年3月出生,住固始县草庙集乡千佛村。被告姜某,男,1960年4月出生,市民,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现服刑于河南省许昌监狱。
原告曾某与被告姜某相识。自2007年底始,姜某以其认识三平(河南)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郭某,能为原告曾某买到便宜的房屋为由,先后从原告处骗取现金12.5万元。2008年12月,被告又从原告处借款3万元。被告共欠原告15.5万元至今未还。被告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现服刑于河南省许昌监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姜某以能为原告买到低价房屋为由,从原告处骗取现金12.5万元,及被告从原告处借款3万元的事实,被告本人均予以认可;且为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所确认。鉴于原告未在被告姜某诈骗罪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故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被告应返还原告被骗现金12.5万元及借款3万元。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