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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结伙作案仨月盗窃财物十一万 获刑六年

  发布时间:2011-10-27 10:03:15


    固始县一男子为获取不义之财,在短短三个月内伙同他人盗窃9起,涉案金额达113171元。案发后,其畏罪潜逃,后又投案自首。10月27日,固始县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张某系固始县往流镇人。

    2009年9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某伙同雷某、余某(二人均判刑)经预谋后,由雷某驾驶机动车,窜至固始县洪埠乡洪埠村后徐营组,乘深夜无人之机,采取撬门入室手段,盗走沈某家中麦麸子45袋,物品价值为2880元。

    同年10月3日凌晨,被告人伙同雷某、余某窜至固始县往流镇街道刘某经营的电机维修店内,将其电机、电焊机、气泵、铜芯线等物品盗走,物品价值为17060元。案发后,被告人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10月3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余某、雷某三人又窜至胡族铺街道,将洪某停放在胡族一中对面的一辆时风牌三轮车盗走,价值为12544元。案发后,赃物被追退。

    11月8日凌晨,被告人与雷某、余某窜至潢川县城关叶某经营的郎酒专卖店处,将叶某店门前的一辆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及车内的54箱郎酒盗走,涉案价值48850元。作案后,赃物被雷某自得。案发后,面包车被追退。

    此后,在11月至12月初,被告人张某与雷某、余某等人先后窜至胡族铺街道、观堂乡、城关镇、杨集乡等地,盗取他人小麦20袋、稻谷8袋、玉米30袋、料精14袋、麦麸子18袋、电脑一台、电动机4台、鸡3只,涉案金额达29837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在逃。后于2010年12月30日到固始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价值113171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部分犯罪事实中,被告人处于从属地位,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部分赃物已追退,且部分被害人的损失已赔偿,并取得谅解。综上,可以对被告人张某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吴国磊    

文章出处:固始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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