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男子为母亲上坟扫墓时,因疏忽大意引起森林火灾,致他人承包山的松树林被烧,过火林地面积6.2584公顷。事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从而取得了受害方的谅解。10月27日,固始县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李某,男,1954年6月出生,汉族,住固始县方集镇独山社区。
2011年3月27日下午,被告人李某在固始县段集镇棠树岗村亮山“观音洞”坎处,为其母亲上坟时,因疏忽大意引起山林起火,致固始县段集镇棠树镇树岗村村民杨某承包山上的松林被烧。
经固始县林业局鉴定,过火林地面积为6.2584公顷。2011年,被告人李某赔偿被害人杨某损失30000元,杨某对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审理中,被告人李某所在社区出具社区矫正意见书,愿意对李某落实帮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因疏忽大意致失火,过火林地面积达6.2584公顷,其行为构成失火罪。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所在社区愿意落实帮教,宣告缓刑不致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