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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女人发火 “吃醋男”招来“冲动的惩罚”

  发布时间:2011-10-28 15:58:39


    固始县一青年在二进宫之后,又先后二次因女性“折戟”。10月28日,固始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院查明,被告人孙某,男,1989年11月出生,农民,住固始县丰港乡倒庙村。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2月24日被安徽省阜阳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5月13日因抢夺被固始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

    2008年12月31日夜,被害人陆某等人在固始县“聚龙歌吧”喝酒,其间与歌吧内一女子产生口角。被告人孙某为给该女子出气,即伙同他人追赶陆某至固始县陈元光广场“跨越网吧”门口,将陆某殴打致伤。经固始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陆某头部损伤,系轻伤。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孙某赔偿陆某经济损失6000元,得到陆某的谅解。

    2009年3月18日,因妻子丁某与被害人鲍某吃饭并一起上网,被告人孙某得知后大为光火,决计报复。晚20时许,被告人孙某召集他人携带钢管等物,在固始县城关黄河路“天翔网吧”门口将鲍某打伤。经固始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鲍某左腓骨骨折,系轻伤。经法院主持调解,孙某赔偿鲍某经济损失14000元,得到鲍某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被害人,并致被害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吴国磊    

文章出处:固始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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