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杨山煤矿工人刘某夜晚在外吃饭饮酒后,为图省事便自己驾驶摩托车回家,岂料被执勤民警抓了个现行。11月4日,固始县法院审结该起醉驾案件,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刘某,男,住固始县城关幸福小区,系杨山煤矿工人。
2011年6月25日晚20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饮酒后驾驶雅马哈两轮摩托车,沿固始县城红苏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幸福路口时,被执勤巡逻的固始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执勤民警现场对被告人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的酒精含量为137㎎/100ml,后民警又将其带至固始县红星医院抽取血样,并送至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进行检验,结果为:被告人刘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4.8㎎/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