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固始县一农民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并砍伐林木149棵,折合立方蓄积16.245立方米。11月4日,固始县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依法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甄某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甄某系固始县城郊乡人。2009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以4000元的价格将本乡五里村集体在312国道绿化带上的杨树和杉树买下,并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杉树109棵,折合立方蓄积13.8421立方米;采伐杨树40棵,折合立方蓄积2.4029立方米。共计立方蓄积16.245立方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甄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树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