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在赌场做辅助工作,并未参与赌博,仍然被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刑。2011年11月8日,河南省固始县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饶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孙某,男,1967年8月出生,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徐冲村。被告人范某,男,1964年7月出生,农民,住河南省固始县柳树店乡沙岗村。被告人饶某,女,1973年8月出生,市民,住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史河街道。
2009年7月至10月间,张某、李某等五人在安徽省六安市叶集镇、河南省固始县黎集镇、陈淋子镇、武庙集乡、祖师庙乡等地的偏僻之地开设赌场数十场。期间,被告人孙某负责开车为赌场运输桌椅、帐篷等赌场设备,并负责搭建帐篷等布置赌场的工作,从赌场领取工资。被告人范某伙同他人负责招揽赌客,赌场根据招揽赌客的多少给予一定的回报。被告人范某、饶某等人还在赌场放高利贷(日息5%),为赌场充实赌资。
2011年7月15日,被告人范某到固始县公安局自首。2011年8月8日,被告人孙某、饶某到安徽省金寨县公安局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为他人开设的赌场运输设备、布置赌场,从赌场领取报酬;被告人范某为他人开设的赌场招揽赌客,从赌场领取报酬,并在赌场内放高利贷,为赌场提供充实赌资,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饶某在他人开设的赌场内放高利贷,为赌场提供充实赌资,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范某、饶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三被告人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