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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场“挖墙角”致两方火拼 一参与者投案领刑

  发布时间:2011-11-09 17:20:35


    河南省固始县一男子受邀伙同他人参与斗殴。因斗殴致二人轻伤,该男子触犯刑律。但其在检察院决定对其批捕后在逃五年,后投案自首。2011年11月9日,固始县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法院查明,被告人丁某,男,1983年10月出生,住固始县城郊乡仰庙村。2001年9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信阳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6年6月因犯聚众斗殴罪,经固始县检察院批捕后在逃。2011年7月30日到固始县公安局自首。

    固始县男子金某(已判刑)让梁某(已判刑)把陈某(已判刑)、李某(已判刑)在固始县柳树店乡开设的赌场内的赌博人员拉到潢川县春河集开设的赌场内赌博,致使陈某和李某开设的赌场无人参赌,无法营利。李某因此与梁某发生矛盾。

    2006年2月13日,李某打电话威胁梁某,并约梁某斗殴。当晚,金某安排磨某、刘某等人帮助梁某,刘某又打电话找来了被告人丁某。丁某又找来了被告人方某等五人。梁某自己又找来了何某、龚某(均已判刑)。众人分别携带砍刀、钢管等器械,乘车前往梁某在城关住处,接着又赶往柳树店乡八里村梁某的老家。李某得知此事后,从家里持钢钎前往梁某老家。李某的弟弟见状后,手持铁锹跟从李某同去。两方人员在路上相遇,随即互殴。期间,梁某和李某都被对方打伤。经法医鉴定,梁某顶枕部被砍伤,李某下颌骨骨折、左肱骨骨折。两人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伙同他人致二人轻伤。其共同参与斗殴的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丁某犯聚众斗殴罪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其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虽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依法不构成累犯。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在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吴国磊    

文章出处:固始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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