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男子酒后驾车肇事。事故发生后,该男子接受交警讯问时因害怕担责而外逃。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在与固始县交界的安徽叶集镇,将隐藏在其岳父家附近的该男子抓获。2011年11月21日,固始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张生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张生,男,1980年7月出生,住固始县三河尖乡汤岗村。
2010年11月7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张生酒后(血液乙醇含量为54MG/100MG)驾驶小货车,沿204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固始县信合大道交叉路口处,遇南某(女,1959年5月出生)驾驶两轮电动车沿204省道由北向南,准备左转弯进入信合大道。两车在交叉路口处相撞,南某及车上乘坐的其孙子(2005年出生)受伤。被告人张生亲属报案,被害人被送往医院救治。
南某经医治无效,于2011年6月3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南某因颅脑损伤而死亡。
被告人张生被带到固始县交警队讯问,后外逃。经责任认定,被告人张生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南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公安机关于2011年1月20日上网追逃被告人。2011年6月29日,固始县公安民警在安徽省六安市叶集镇张生岳父家附近将其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南某的家人在本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方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生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生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