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滨县一男子因犯抢劫罪、强奸罪、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在河南省开封市第一监狱服刑期间,其同伙投案自首,供认曾伙同该男子等人多次盗窃的犯罪事实。结果,该男子狱中再次加刑。2011年11月21日,固始县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章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与其2010年7月27日所判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实行数罪并罚。法院决定对章某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法院同时判处被告人毛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与其所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3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孙某罚金3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章某系河南省淮滨县人,曾因犯抢劫罪、强奸罪、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7月27日被淮滨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在河南省开封市第一监狱服刑。被告人毛某、赵某、孙某系河南省固始县人。
2009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章某、毛某窜至固始县城府前广场,盗走杨某的一辆济南铃木牌摩托车,价值2700元。该车被张某某购买。案发后,该车已退还杨某。
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章某、毛某窜至固始县城关中原路邵阳鞋业门口,盗走游某的一辆新日牌电动车,价值2412元。被告人赵某明知该车为被盗车,仍代为销售,将该车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孙某。被告人孙某明知该车为被盗车,仍然购买。案发后,该车已退还被害人。
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章某、毛某窜至幸福路“鑫鑫美容美发”店门口,盗走刘某的一辆白色银洋牌电动车,价值1560元。被告人赵某明知该车为被盗车,仍代为销售,将该车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孙某。被告人孙某明知该车为被盗车,仍然购买。案发后,该车已退还受害人。
屡次得手后,被告人章某、毛某愈发猖狂,于2009年下半年先后窜至幸福路“幸福大酒店”门口、红苏路红双喜家具城后面的秀水居小区、红苏路南段、幸福小区爱民路中段幸福小区爱民路中段太阳岛洗浴中心等处疯狂作案。期间,二被告人共盗取电动车4部、摩托车2部,涉案金额11700余元。案发后,部分被盗车辆被追退给受害人。
法院另查明,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赵某、章某窜至固始县城北关银洋电动车专卖店门口,盗走胡某某停在门口的黑色银洋电动车,价值2520元。
案发后,被告人毛某于2011年7月7日投案自首,并检举、揭发章某所犯的盗窃罪。被告人孙某于2011年8月3日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章某、毛某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伙同被告人章某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代为销售;被告人孙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购买。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毛某投案自首,有立功表现,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投案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章某、赵某归案后能坦白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部分赃款、赃物已退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收得的赃物已退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