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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坟引燃林地29公顷 赔偿13.3万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1-11-25 15:24:35


    固始县一男子在给其祖父上坟时,不慎将林区引燃,造成林区火灾,过火面积29.2836公顷。案发后,该男子向公安机关自首并赔偿国有林场经济损失13.3万。2011年11月25日,固始县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赵某,男,1967年1月出生,职工,住固始县陈集乡。

    2011年3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赵某在国有固始县林场王店林区夹山南坡给其祖父上坟时,不慎将该林区夹山引燃,造成林地火灾。经固始县林业局鉴定,过火林地面积29.2836公顷。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向固始县公安局自首。经协商,被告人赔偿国有固始县林场王店林区经济损失13.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过失引起林地火灾,过火林地面积29.2836公顷,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失火罪。被告人赵某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吴国磊    

文章出处:固始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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