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男子在给其祖父上坟时,不慎将林区引燃,造成林区火灾,过火面积29.2836公顷。案发后,该男子向公安机关自首并赔偿国有林场经济损失13.3万。2011年11月25日,固始县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赵某,男,1967年1月出生,职工,住固始县陈集乡。
2011年3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赵某在国有固始县林场王店林区夹山南坡给其祖父上坟时,不慎将该林区夹山引燃,造成林地火灾。经固始县林业局鉴定,过火林地面积29.2836公顷。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向固始县公安局自首。经协商,被告人赔偿国有固始县林场王店林区经济损失13.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过失引起林地火灾,过火林地面积29.2836公顷,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失火罪。被告人赵某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